一家中国 CRO 接到美国实验室的询价:为 NIH 资助课题完成部分实验,可能产生数据、样本或论文贡献。客户随后要求披露中国实验地点、研究人员、资金流和合作性质。如果企业只回复“我们是商业供应商”,却没有说明实际工作分工,采购和科研合规团队仍可能无法批准合作。
问题不在于“NIH 是否禁止与中国公司合作”这种笼统判断。真正影响项目的是合作的实质、NIH 资金是否用于境外工作、工作是否构成重大科研组成部分,以及适用的资助机会和现有 Award 条款。不能把所有中国 CRO 服务自动归类为被禁的境外分包,也不能仅靠将合同改名为采购订单来规避项目分类。
一、先做角色判断:供应商、foreign component、受资助境外子项目不是同一概念
NIH 的 subaward 指由受资助方转交另一实体承担联邦奖励的一部分科研任务;它不等于普通承包商付款。另一方面,NIH 把 foreign component 定义为在美国境外实施项目中具有实质意义的科研内容,即使没有向境外机构支付 NIH 资金,也可能构成 foreign component。[1][3]
- 商业采购:例如按明确规格供应试剂、设备或标准化服务。是否属于 contractor/vendor,应由美国受资助机构按实际职责及其采购、奖励条件判断;“有发票”本身不是充分依据。
- 境外科研组成部分:境外机构承担实质研究设计、研究实施、独立数据分析或其他重要科学工作;即使项目资金不直接汇至中国,也可能需要在 NIH 申请或报告中披露。
- 拟由 NIH 支付的境外科研子项目:如果过去通常会使用 foreign subaward/consortium 安排,新的申请结构一般需评估 PF5/UF5 与独立的 RF2/UL2 路径,而不是继续把境外子项目放在美国主奖项下。[2][4]
分类决定了后续文档、预算、审批与时间表。企业应请客户的 principal investigator、sponsored research office 及美国法律/资助管理团队书面确认,而不是自行宣布项目“完全合规”。
二、截至2026年10月,NIH 政策实际改变了什么
2025年5月1日,NIH 发布 NOT-OD-25-104,改变传统 foreign subaward 安排,并明确不再按旧模式发出带境外分包的新奖励。2025年9月12日的 NOT-OD-25-155 说明:对申请 NIH 资金支持境外科研组成部分的竞争性申请,应使用支持 International Project 的 PF5、UF5 或其他合适的复杂项目机制。[1][2]
NIH 于 2026年8月27日 再次说明:PF5 是美国主申请人与境外科研项目共同提交、统一科学评审的结构;若获资助,境外部分可拆分为由 NIH 直接授予境外机构的 RF2 独立奖励。自 2026年9月25日 起,部分参与该机制的专项资助机会也可按 NIH 指定方式使用 Parent PF5 Leveraging Model。是否可用,必须查具体 Notice of Funding Opportunity(NOFO),不能认为所有 NIH 项目均可直接套用。[4][5]
这属于 已经实施的 NIH 资助与申请政策,不是待审议的国会草案,也不是 BIOSECURE Act 的同一项规则。对仍在执行的老项目,适用条件和调整方式另有规定,不能直接用新项目的规则代替原有 Notice of Award 审查。
三、合作没有 NIH 资金流,也要检查 foreign component
NIH 在2026年5月27日的 NOT-OD-26-084 重申:foreign component 的定义没有扩大,但披露和监督力度提高。境外受试者或动物研究、在境外使用关键设施、与境外研究者的实质协作、可能产生共同署名的研究等,都可能触发问题;普通咨询差旅通常不构成 foreign component。[3]
对 CRO 而言,应让客户回答:这些数据是按成熟测试方法购买的结果,还是中国团队承担了科研假设、实验设计、方法选择和结果解释?中国实验地点是不是研究计划中的关键实施地点?是否计划在论文中列入中国研究者、引用 NIH grant number?以上事实比“合同标题写成 service agreement”更重要。
四、准备一份可以给美国客户直接审阅的合作资料包
建议从如下九项开始,供客户的科研管理、合规与法务团队核对:
- 法律主体与控制关系:中国签约实体、实际执行实验的法人、关联机构及分包方;明确谁开票、谁收款、谁持有数据。
- 工作说明书:逐项拆分 routine testing、产品/服务采购、研究设计、动物/人体研究、数据解释和拟发表成果,标明责任人及地点。
- 资金路径图:标出 NIH 奖励编号(如客户已提供)、美国 prime recipient、拟支付方、收款方、计费性质,以及哪些任务由 NIH 预算支持。
- 实验设施清单:列出设备、实验室地点、样本储存地点、质量控制程序及必要的第三方设施。
- 研究人员与产出:拟任科学负责人、关键研究者、数据分析职责、论文共同署名计划及知识产权安排。
- 数据与样本流程:数据收集、访问权限、境外处理、交付和留存方式;若涉及人体数据、样本或敏感技术,另交专门团队核验。
- 资助机会文件:请美国客户确认具体 NOFO、申请截止日、是否允许 foreign component、现有 Award 特殊条款以及是否需要 NIH prior approval。
- PF5/RF2 预备材料:若经客户确认属于拟受 NIH 直接资助的境外科研子项目,准备预算、International Project 描述、境外机构 AOR 授权函及后续注册资料;NIH 要求的 SAM.gov、Grants.gov、eRA Commons 登记应按相应阶段完成。[2][5]
- 商业替代方案:如原定结构不可用,分别计算更换任务边界、改在美国实施、调整合同或退出该工作包的成本,不要先承诺改结构即可获批。
五、客户提出“不能使用中国分包商”时,怎么回复
首先询问限制来源:是 NIH Grant Policy Statement、具体 NOFO、Award 特殊条款、美国大学内部采购政策,还是终端制药客户自己的供应商政策。它们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。其次,确认对方所说的“subcontractor”是日常采购用语,还是 NIH 所定义的 subrecipient。第三,提供上面的事实资料包,由美国 prime recipient 完成正式分类,并在需要时联系 NIH grants management 联系人。最后,用可核验的书面事实回复客户;不要承诺某项备案、拆分实体或名称变更一定解除限制。
如果对方要求一个月内签约,应优先完成可影响项目存续的分类,而不是等到投标或采购最后一天再发现预算需要重做。无论结果是普通 vendor、无资金 foreign component,还是拟受资助的 International Project,工作范围、批准节点和付款安排都可能不同。
六、三个容易造成商业损失的误区
误区一:所有中国合作方都被 NIH 禁止
NIH 仍然支持符合条件、科学上合理的国际科研合作。新机制调整了资助与透明度管理,并非一份针对所有中国 CRO 的统一禁令。具体合作仍受 NOFO、Award 条款及其他独立法律限制约束。[2][4]
误区二:把 subaward 改称 vendor contract 即可继续
NIH 对 subaward 的定义看实际项目职责,任何合同形式都可能形成 subaward。分类应与项目工作说明和实际资金责任一致,不应以合同名称代替事实分析。[1]
误区三:2025年以前的合作可按旧合同自动续期
现行项目、续期申请和新增外国组成部分涉及不同政策与批准流程。企业必须把原 Award、当前 budget period、续期方案以及 NIH 的后续政策逐一对应,避免把旧项目的既有安排误认为新预算周期的自动许可。
七、何时找美国 counsel,何时需要 Washington 与利益相关方支持
美国受资助机构的 grants office、专业监管顾问及法律 counsel 应判定适用资助条款、recipient/subrecipient/contractor 分类、是否属于 foreign component、审批与披露义务,以及样本、数据、出口管制等独立法律问题。SIC 不替代此类法律或科研资助管理判断。
商业战略及 Washington public affairs 支持 则可以把供应链尽调、政策变化、客户问询、研究机构沟通和合作持续性放进一张决策图:哪个客户或项目最依赖联邦资金、哪些材料可以标准化、哪些政府政策需要持续跟踪、如何向美国合作方准确解释企业结构与科研能力。任何政府接触或倡导活动都应在适用的 FARA/LDA 分析和登记要求下实施。
项目负责人10项核对清单
- 取得客户的 NIH Award/NOFO 标识与具体问题;
- 查清当前是申请、续期还是已在执行的项目;
- 用实际工作而非合同名称区分 vendor 和科研合作方;
- 核对是否发生美国境外的重要科研活动;
- 标明 NIH 资金是否支付境外研究任务;
- 列清中国实体、执行地点、实验人员和下游伙伴;
- 核对样本、数据访问、科研署名和知识产权流程;
- 如有 NIH 直接资助的境外子项目,核对 PF5/UF5 与 RF2/UL2 路径和注册要求;
- 将客户内部采购政策与 NIH 正式要求分开记录;
- 在报价、交付期和融资预测中设置审批及替代方案节点。
结论
中国 CRO/CDMO 进入美国 NIH 资助研究链条,首先需要的是清楚的角色、资金和科研活动边界,而不是笼统的“合规声明”。能让美国客户迅速理解谁做研究、谁持有数据、谁接受资助、哪些决定尚待 NIH 或 counsel 确认,才有可能把监管问询转化为可执行的合作计划。
对于同时面临美国联邦科研客户尽调、BIOSECURE相关客户问询及华盛顿政策沟通需求的企业,可参阅 SIC Group USA 的BIOSECURE与美国生物科技供应链风险服务。上述 NIH 境外资助结构是独立政策,不应与任何尚待实施的 BIOSECURE 条款混同。
官方资料来源
- [1] NIH NOT-OD-25-104: Updated NIH Policy on Foreign Subawards (2025-05-01)
- [2] NIH NOT-OD-25-155: New Application Structure for NIH-Funded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s (2025-09-12)
- [3] NIH NOT-OD-26-084: Reminder - Definition of Foreign Components (2026-05-27)
- [4] NIH: Submitting Applications with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s (2026-08-27)
- [5] NIH: Collaborative International Research Project (PF5), activity code and application structure